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体办[2013]67号
各市体育局、民政局,各县(市、区)体育局(文体局、教体局)、民政局:
现将《关于培育发展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体育局 江苏省民政厅
2013年6月28日
关于培育发展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苏发〔2012〕14号),充分发挥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努力构建普惠均等、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现就培育发展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城乡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是指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以街道、乡镇或城乡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满足城乡社区居民体育需求、服务基层全民健身的各类体育社会组织。加强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和《江苏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构建“覆盖城乡比较健全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迫切需要;是服务基层体育事业发展,有组织地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的重要保证;是创新社会管理、运用社会力量弥补基层公共体育服务力量不足、提升基层公共体育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全省人民健康素质,建设体育强省和体育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鼓励引导其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体育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美好江苏作贡献。
二、发展目标
按照培育、发展、规范、提高的工作目标,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积极指导各乡镇、街道以及城乡社区结合实际,以登记或备案的形式,积极成立群众广泛参与的体育社会组织,到2015年,全省每个乡镇、街道都建有体育总会和老年人体育协会、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2个以上的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受基层欢迎的体育社会组织;鼓励各系统、各行业积极发展体育社会组织;每个城乡社区都有2个以上体育社会组织,基本形成组织健全、服务完善、运作规范、作用明显的城乡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城乡公共体育服务水平。
三、基本原则
对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实行分类指导,重点培育,坚持引导扶持、依法自治和有序发展原则。将城乡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纳入登记和备案管理范围,放宽条件,降低门槛,进一步简化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登记程序;遵循社会组织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尊重参与者意愿,按照“自我发起、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要求,引导城乡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四、登记办法
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体育部门,结合实际,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确定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登记、备案条件,简化程序,降低门槛。
(一)登记备案方式
城乡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
(二)登记备案程序
1、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城乡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可在县(市、区)体育局(文体局、教体局)指导下,按相关程序直接报县(市、区)民政局注册登记。
2、申请备案的城乡基层体育社会组织。 对于尚未达到注册登记条件,在乡镇、街道范围内活动的体育社会组织,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经备案的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待发展完善符合登记条件后,再向县(市、区)民政局正式申请注册登记。
五、监督管理
(一)明确管理职责。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城乡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年检及日常管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是备案登记的乡镇、街道及城乡社区、行政村体育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体育局(文体局、教体局)对城乡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具有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
(二)完善内部治理。要按照国家及江苏省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政策要求,以规范化、社会化、实体化为目标,切实加强体育社会组织的自身建设,引导基层城乡体育社会组织完善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督有效的治理结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确保依照宗旨、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确保其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健全基层社会组织诚信服务和信息披露机制,主动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制度建设、财务信息、活动信息、党务信息等各类信息,自觉接受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和基层群众监督。
六、发展措施
(一)制订分类发展计划。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制订分类培育发展计划,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重点发展符合本地区群众多层次需求的基层体育社会组织。
(二)健全保障机制。积极培养和引进人才,建立健全基层体育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机制。在基层体育社会组织中形成“专职社工+专业社会组织”、“专职社工+义工志愿者”的工作模式,进一步丰富“三社联动”工作机制的内涵。加大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宣传力度,积极培育和树立典型,充分发挥优秀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争当服务先锋的良好氛围。对于基层群众普遍欢迎、公信力较高、影响力较大的体育社会组织要大力宣传,采取有效表彰奖励措施,在购买服务或职能转移中予以优先考虑。
(三)支持开展体育服务活动。各级体育部门主动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或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培育发展城乡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指导已成立的体育社会组织,依托自身特点和资源优势,积极参与公共体育服务,广泛开展就地就近、小型多样、喜闻乐见的全民健身活动。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开展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免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等工作,保障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五)推动公共体育服务职能转移。推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制定公共体育服务职能转移方案和政府购买服务措施,逐步实现行政职能和社会力量的有效结合与良性互动,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百姓幸福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