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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区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8日 点击数:

 

 

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区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民办学校:

为依法实施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苏教规〔2010〕1号)等精神,决定开展2016年度全区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区教育行政部门于2016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不含幼儿园)。

二、年检内容

1.依法办学情况。本年度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办学行为等情况。

2.学校建设情况。本年度校园校舍环境的改善,教学设备设施的投入,领导班子、师资队伍、管理队伍的建设等情况。

3.办学管理情况。本年度在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行政管理、财务后勤管理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及所产生的效益、社会评价等情况。

4.学校安全情况。本年度消防安全设施到位、专人管理、检查记录和整改措施等情况。

三、年检时间

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15日至3月30日,动员部署阶段。

召开所审批的民办学校参加的年检动员大会。会上要组织学习国家、省、市关于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通报上年度本地区民办教育机构办学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民办教育机构涉及的管理规范作辅导。

第二阶段:4月1日至4月20日,自查上报材料阶段。

各民办学校对照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2016年度办学过程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附件1,1份);

2.根据《南通市非学历教育机构检查评估细则(试行)》所打的自评分(附件2,1份));

3.2016年度工作总结(1份);

4.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份);

5.《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如有变更事项,同时附正本原件)。

6.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复印件(1份);

7.教育机构年度开设课程及任课教师表(附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学历教育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南通市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年度检查报告书》(附件6, 1份);

2.2016年度工作总结(1份);

3.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份);

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如有变更事项,同时附正本原件)。

凡提交的材料,须按顺序装订成册,于2017年4月20日前报送审批主管机关。材料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年检。

第三阶段:4月21日至5月10日,检查考核阶段。

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所属学校上报的年检材料,并逐校实地核查。

第四阶段:5月11日至5月20日,公示阶段。

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年检合格的学校,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阶段:5月21日至5月30日,公布阶段。

对年检合格的学校,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其《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印章,可继续办学。对经检查需要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不得面向社会招生,暂缓加盖年检印章。对主动放弃年检、经检查不合格或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学校,注销其《办学许可证》,依法取消其办学资格。

四、有关要求

1.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科学安排时间,确保年检工作及时、顺利完成。

2.各地对本年度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检查,要重点对照《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可在网上查阅下载),进行逐项落实,对达不到相应标准的非学历教育机构,责令限期达标,直至取消办学资质。

3.各民办学校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信息表》(附件3)、《民办幼儿园信息统计表》(附件4)、《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信息统计表》(附件5)、《2016年南通市民办学校统计表》(附件7)、《2016年南通市民办学校事业统计表》(附件8)报送我局教育处,同时按规定格式发送电子稿(邮箱:519593453@qq.com;电话:85924355)。

4.市局将于下半年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市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2017年3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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