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知识专题党课

文章来源: 作者:吴冬杰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2日 点击数: [添加收藏]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知识专题党课

一、如何理解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

    坚持从严治党,必须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基层党组织的选举制度,搞好基层党组织的换届选举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样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充分发挥党内民主,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党员在党员大会上讨论党的工作,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党的干部和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可以促使每一个党员增强民主意识,既有利于活跃党内民主生活,又有利于调动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

    (二)、有利于领导成员接受党的监督,增强责任感。民主选举,实际上是党员对党组织领导成员进行评价和选择,通过选举,可以对那些勤勤恳恳,不谋私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员给予鼓励。同时,对有某些缺点、错误的党员给予教育和鞭策,使每一个当选的领导成员懂得,权力是党员群众给的,必须接受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从而促使他们不断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党的工作的自觉性。

    (三)、有利于充分发挥党员大会的应有作用。《党章》和《条例》都对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作了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届满后,必须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这是健全党内民主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才能充分发挥党员大会的作用。没有正当理由,随意拖延换届时间,甚至长期不进行换届选举,是一种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践踏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

(四)、有利于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和纪律性。选举的过程既是思想教育的过程,又是确保党员民主权利的过程。选举中,党员可以参加许多活动,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以对党负责地态度投下自己庄严的一票,能促使党员增强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

二、换届选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按期改选的原则: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按期进行改选。这是因为按期改选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有利于更好地发扬民主,健全党内民主生活;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党的工作;有利于接受群众的监督,密切党群关系。能否按期改选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是关系到是否认真执行党章的问题。因此,决不能以种种借口拖延时间。如果长期超过改选时间而又无正当理由者,党员有权提出要求,上级党组织应予恰当处理。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1、提前改选的几种特殊情况

1)支部委员会任期未满,但委员发生缺额较多,使支部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

2)支部委员会严重破坏党的纪律,拒不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员强烈要求改选的;

3)由于其它原因,上级党组织决定提前改选的。

2、延期改选的几种特殊情况

1)党支部多数委员被派遣临时外出工作,无法按期改选的;

2)党支部任期届满时,正值集中一段时间完成某项重要任务的关键时刻,不宜立即改选的;

3)组织不纯、派性严重,或领导以权谋私,腐化堕落,需首先进行整顿,待具备了民主选举条件后再进行选举的;

4)新建立的单位,实行民主选举的条件不成熟的;

5)由于其它原因,上级党组织决定延期改选的。

(二)民主推选的原则:党的基层各级委员会候选人,应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讨论提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也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不能由上级或某个人指定候选人。

(三)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原则:《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可见在选举的全过程都应始终尊重和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四)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原则:无记名投票,是指选举人在选举时不公开署名的投票方法。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选举人可以不受候选人在场的影响,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可以使每个选举人自由地、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个别领导人对不赞成自己的人打击报复;可以进一步激发选举人的主人翁责任感,以庄重的态度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保证选举的准确性。

  三、党组织的设置和党务干部的配备有何要求?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六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七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第九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十一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四、党组织换届选举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l、召开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有关事项。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召开(总)支部委员会议,讨论决定换届的决议,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和下届(总)支部委员名额及选举形式。

 2、向县直工委呈报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  

  3、县直工委批准换届选举的请示后,即可着手筹备工作。

    (1)进行换届选举工作教育。选举前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必要的会议,向党员讲清选举的目的意义、要求和基本做法,针对党员的思想实际,进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党员权利和义务的教育。

    (2)确定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本着班子要精干的原则,研究确定(总)支部委员会的人数。一般基层党委委员为57名(最多设9名),总支部委员为57名,支部委员为35名。各级委员会一般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根据需要还可设青年委员、妇女委员或统战委员等。基层党委、党总支部书记由行政领导兼任的,一般应设专职副书记。

    (3)酝酿候选人。选举前,提出候选人的条件、组织党员认真讨论,统一认识。经过各党小组讨论、酝酿,提出候选人初步名单,委员会集中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不能由少数委员擅自确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在酝酿候选人的过程中,如党员提出的初步候选人人数过多,而且经反复酝酿,仍然不能集中到相应的数额,可以通过预选来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4)起草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主要根据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回顾本届委员会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绩、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对下届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本届委员会党费的收缴情况。起草工作报告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正式提请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党委或总支部委员会要先讨论通过。

    (5)草拟选举工作细则。基层党委、总支、支部应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结合实际,草拟选举工作细则。并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4、向县直工委报告党员大会筹备工作情况。基层党委、总支、支部对筹备工作审议后,应由党组织负责同志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进行汇报,并同时呈报书面报告。其内容:下届党委、()支部委员会委员、正副书记预备名单酝酿、产生和构成情况;起草工作报告的情况、选举办法;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会议日程。

    5、根据工作需要,县直工委组织对候选人进行考察。

    6、会务准备。印制选票,准备投票箱。选票要整齐划一,不得编号或作标记。候选人名单要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同时,应列出同应选人名额相等的空格,供选举人另选他人时填写。选票上要加盖党组织印章。

    7、布置会场。会场要求庄重。悬挂会标时,写明“中共范县xxxx()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悬挂党旗时,党旗横向悬挂在主席台正中,投票箱要安放在主席台前醒目的地方。

    五、党组织换届选举召开党员大会议程有哪些?  

    1、宣布党员大会开会;奏()国际歌

    2、致开幕词

 3、上届党委、()支部委员会作工作报告

报告后要组织党员讨论,听取党员的意见,接受党员的批评和建议。工作报告经大会通过后,应将工作报告写一式两份,一份送上级党组织,一份归()支部委员会文书档案。

4、进行正式选举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确认党员的选举权。根据党章的规定,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正式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犯罪被监禁尚未作出党纪处理的党员,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选举程序是:(1)大会主持人报告出席大会的党员人数。说明应到、实到会多少名党员,其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多少名:如果出席大会有选举权的党员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即可宣布进行选举。若到会人数未达到五分之四,会议将是无效的,大会须改期进行。

    (2)通过选举办法和选举工作实施细则。

    (3)推选监票、计票等选举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名单可由党员提名,也可由党委、()支部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大会通过。本届()支部委员会成员和下届委员会候选人,不宜担任选举工作人员的工作。

    (4)宣布下一届党委、()支部委员会组成的人数(宣读上级党组织关于换届选举的批复)和候选人名单。对候选人的简历、工作成绩和主要优缺点等实事求是的向选举人介绍,帮助党员比较全面地了解候选人。党员对某一候选人提出询问,大会应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5)计票人清点人数并向主持人报告清点情况。

    (6)监票人检查票箱并封箱。

    (7)分发选票。选票只发给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大会主持人宣布分发选票的数字,并说明填写选票时应注意的事项。

    (8)填写选票。选举人按选票说明的填写方法,填写好选票。

    (9)进行投票。按监票人、大会主持人、到会党员的顺序依次投票.因故未出席的党员和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不能预先投票。

    (10)计票。计票采用当众唱票方式进行。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开票箱、开箱取出的票少于或等于分发的票数,本次选举有效,即可计票。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11)大会主持人公布选举结果,报告每个被选举人的得票数,并宣布当选的委员名单。宣布名单时请新当选的同志同到会党员见面;并说明当选名单须报请县直工委批准后生效。

    选举结束后,工作人员将选票清点密封交新产生的党委、(总)支部委员会归入文书档案保存。

    六、党组织换届选举大会后的工作有哪些?

1、委员会委员进行分工。党员大会选出新的委员会后,应及时召党委、(总)支部委员会,选举书记、副书记,并协商确定其它委员的分工。

2、报告上级党组织。选举结束后,新选出的委员会应及时将选举情况书面报告县直工委审批。报告内容: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实有党员数和到会党员数(其中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各多少);选举方式;当选的委员名单和得票数;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名单和委员分工情况。在上级党组织没有审批前,党委、()支部委员会工作应由新选出的委员会负责。

3、接到上级党组织批复应及时召开会议向党员宣布。

  七、对没有特殊原因不按期换届选举的基层党组织,应如何处理?     

   基层党组织如果没有特殊原因,未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擅自拖延换届选举时间,是违背党的组织原则和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一经发现,上级党组织应给予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进行换届选举。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对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给予党纪处分。

    八、基层党组织书记、委员任职条件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总支部委员会书记、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基本任职条件:除了具备政治立场坚定,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有较强的驾驭全局能力和议事决策能力及组织领导能力,有丰富的政治思想和党务工作经验,坚持民主集中制,爱岗敬业,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能够任满一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共正式党员等条件外,还要具备的条件是: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总支部委员会书记、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一般应当由本单位党员负责人担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单位内设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部门负责人担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以上基层党组织的委员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以上党员干部担任。

    九、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为什么要选举产生?

    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必须经选举产生,这是党的组织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他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担负着率领广大党员、群众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任,其领导成员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样做,有以下两方面的好处:
  一方面,有利于领导成员接受党员的监督,增强责任感。哪些党员能够带领广大党员和群众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广大党员心里最清楚。民主选举,实际上是党员对党组织领导成员进行评价和选择。通过选举,可以对那些勤勤恳恳、不谋私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员给予鼓励;同时对有某些缺点、错误的党员给予教育和鞭策。使每一个当选的领导成员懂得,权力是党员群众给的,必须接受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从而促使他们不断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党的工作的自觉性。
  另一方面,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党员在党员大会上讨论党的工作,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党的干部和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可以促使每一个党员增强民主意识,既有利于活跃党内民主生活,又有利于调动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通过选举,还可以促使党员增强党的观念,因为选举是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要求每一个党员严格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处理好个人和组织、少数和多数、下级和上级的关系。

    十、由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是否是当然候选人?

    进行换届选举时,上届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无论是经选举产生的还是由上级党组织 指派的,都不能作为下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当然候选人。是否可以作为候选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提名程序,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

 十一、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临时工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凡在一个党组织内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论属于哪类用工制,在享有党章赋予的权利方面都是相同的。有正式组织关系的临时工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正式党员,可以被提名为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但是否提名,要尊重多数选举人的意见。

十二、离职学习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离职学习的党员,凡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已经转出原所在党组织的,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在原所在党组织内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故不能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学习时间不长,按照有关规定党的正式组织关系没有转出原所在党组织的,在原所在党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如符合候选人条件并得到多数选举人同意,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十三、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党员,如果党的正式组织关系没有转出原单位,在党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候选人条件,并尊重多数党员的意见。

 十四、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对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不能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对于近期内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虽然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提名为委员候选人,但从有利于工作和有利于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出发,这些同志一般不宜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对于历史上曾经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期满后已恢复了正式党员权利的党员,如果确已认识并改正了所犯错误,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得到所在党组织和大多数党员的信任,具备委员候选人条件的,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十五、党员行政负责人是否必须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机构成员中有党员行政负责人是必要的。在酝酿候选人时,党组织可以向党员说明这一点。党员行政负责人是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要根据多数党员、党组织或代表的意见来确定。

 十六、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时是否可以留出委员空额?

 党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不应留出委员空额。这是因为,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非常严肃认真的事情。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机构成员的名额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因此一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就应当按照批准的名额进行选举。在选举时,如果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对不足的名额应另行选举。只有在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时,经党员大会讨论,如果多数人同意,才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十七、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怎么办?

 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会委员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缺额,可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补选。如果缺额的是书记、副书记,可以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补选;如从委员会委员以外选任,则应先经党员大会选举为委员会委员后,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如有必要,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十八、对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党龄有什么要求?

  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没有规定党龄要求。从实践经验看,党的基层组织要完成所担负的任务,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因此,在酝酿提名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委员人选、特别是书记、副书记人选时,应考虑到这一点。

 十九、预备党员可否担任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委员、书记、副书记?

 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党的各级委员会及其所属的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以上职务。

    二十、为什么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要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票上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在多年实践中证明简便易行,也可以避免人为 造成候选人获选机会不平等的情况。这样做,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保障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民主权利。应当指出,在实行差额选举时,选举人应考虑被选举人的各方面因素,慎重选 择人选,不能简单地按照候选人的排列顺序画选票。在候选人较多的情况下,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二十一、有效选举与无效选举如何认定?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会议有效。选举中,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未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不得进行选举。选举中,收回的选票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二十二、党员是否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如何规定?

   (1)正式党员都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3)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4)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5)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在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十三、党员出现何种情况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之内?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会议有效。”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党员由于种种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会参加选举。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党员出现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二十四、党员人数少的党支部,如何选举?

   党员人数少的党支部,也可以不定候选人。在全体党员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直接选举。

   (1)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2)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3)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4)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

   (5)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6)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二十五、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时,是否可以只选副书记而不选书记?

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主要领导成员,担负着主持日常工作的重要任务。副书记的职责是协助书记工作。一个健全的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不应该没有书记。 在进行换届选举时,不能留下书记职位不选,而等到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闭会后再指派。如果一时找不到合格的书记人选,可以适当推迟选举时间。

    二十六、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能否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作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以下考虑: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进行选举时,凡有选举权的党员或党员代表都应参加,只有直接参与酝酿提名候选人和投票选举,才能充分表达选举人的意愿,正确行使《党章》赋予的神圣权利。规定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可以防止在选举中可能出现的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一类的不正常现象。

   二十七、议事表决和选举对到会人数有何规定?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会议有效”,“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这两条规定,是根据党的基层组织的实际情况提出来的,只适用于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党内重要问题的议事表决,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按过去的规定执行。即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要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才能开会;议事表决时,必须得到应到会有表决权的人数半数以上的同意始得通过。

二十八、党内哪些职务的选举实行等额选举?

    等额选举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二十九、没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根据《党章》规定的精神,只有正式组织关系并被编入某个党组织的正式党员,在该党组织内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外单位转来的正式党员,如果只持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临时组织关系,而没有“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即正式组织关系的,不能被提名为该党组织的委员候选人。

   十、离职学习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离职学习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离职学习的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已经转出原所在党组织,那么,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其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内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不能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如果党员离职学习的时间不长,按照有关规定党的正式组织关系没有转达出原所在党组织的,在原所在党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在符合候选人条件并得到多数选举人同意,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三十一、在什么情况下选举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选票?

在党内选举过程中,参加选举的党员、党员代表或委员因不识字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自己填写选票时,可以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代写选票。被委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因故请假不能参加选举的党员、党员代表或委员,应视为缺席,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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