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招飞简章(南通)
关于我院2016年在江苏省招收
飞行技术专业学生的通知
南通市招办:
随着国家民航事业的迅猛发展,民航各运输企业迫切需要大量飞行技术专业人员。根据民航2016年招飞计划会议精神和我院实际情况,2016年我院拟计划在江苏省招收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具体情况如下:
一、招飞计划
具体招生计划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数为准。学制四年,本科提前批录取。
二、培养目标
1、我院飞行教师;
2、海南航空、四川航空、厦门航空、成都航空、奥凯航空、邮政航空、深圳航空、吉祥航空、春秋航空等全国30余家大型民航运输企业飞行员。
三、招飞条件
1、招飞对象和范围:招收参加2016年江苏省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男性文、理科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96年8月31日以后出生),外语语种英语。
2、政治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德优良,志愿献身民航飞行事业,符合《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标准。
3、身体条件:男生身高168-187厘米,身体符合《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管理办法》(民航发【2007】37号)要求。
4、心理品质条件:参加民航飞行学院组织的飞行员心理选拔测试,其心理品质应满足民航飞行职业需求。
5、文化条件:高考成绩应达到民航局确定的招飞录取控制分数线(不享受任何政策加分照顾)。
四、招飞程序
1、预报名工作由各市、州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2、我院将派员在部分区、县设点,对报名考生进行目测筛选、初步检查(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另行通知),考生可就近选择站点参加初检,初检时填报《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招收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初检表》(附件1),凭此表参加初检。
3、我院将组织通过初步检查的考生进行招飞大体检和心理测试(具体时间、地点在初检现场通知);未经招飞初检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招飞大体检;体检实行单项淘汰制。考生往返路费、食宿自理。
4、对体检合格考生,我院将派员到考生所在中学及父母亲单位进行背景调查。
5、对体检、政审和心理测试合格并且达到民航局确定的招飞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我院根据高考成绩,按公布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择优录取。录取考生必须服从学院统一安排,同学院或学院指定的用人单位(各航空公司)签定培养协议。
6、初检时间:2015年12月2日9:00-12:00
初检地点:南通市招办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联系地址:四川省广汉市南昌路四段46号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招生处
邮政编码:618307
联系电话:0838-5182078、5182181、5190570(传真)
联 系 人:张老师 15884273132
附件1: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招收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初检表
附件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招飞自荐标准
附件1: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招收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初检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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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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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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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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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寸 免冠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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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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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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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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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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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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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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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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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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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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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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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意 见 |
上期期末考试成绩 |
数学 |
语文 |
英语 |
附加分 |
总分 (满分480) |
学校(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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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 行 学 院 填 写 |
身 高 |
厘米 |
体 重 |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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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 力 |
左: |
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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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生 须 知 |
1.高中应届毕业生由班主任填写上学期期末成绩。 2.报考学生经所在学校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报名面试。 3.参加报名面试学生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1张。 注:凭此表参加面试 |
————— 以下信息十分重要,请用正楷字体认真填写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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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 |
市 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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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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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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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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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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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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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请各位同学确保以上信息填写工整、完全正确; 2、请确保填写的联系方式能够及时的联系到本人,避免造成通知信息不能及时接收; 3、在收到任何飞行学院发来的通知短信后请及时按要求回复。 |
附件2: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招飞自荐标准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报考:
1.男生身高不足168厘米或超过187厘米;
2.体重不足50公斤;体重的计算方式:(身高-110)±10%
3.骨与关节疾病或畸形;
4.明显的“O”型或“X”型腿;
5.久治不愈的皮肤病,如头癣、湿疹、牛皮癣、慢性荨麻疹等;
6.慢性肠胃道疾病;
7.肝炎或肝脾肿大,HbsAg阳性;
8.肾炎或血尿,蛋白尿;
9.精神病家族史,癫痫病史;
10.颜面五官明显不对称;
11.晕车、晕船;
12.口吃;
13.耳朵流过脓,听力差,经常耳鸣;
14.裸眼远视力低于0.3(C字表)或者矫正视力低于1.0或者屈光度超过300度;做过近视屈光矫正手术;色盲、色弱。
15.肺结核;
16.较重的砂眼或倒睫;
17.直系亲属有违法犯罪记录或参加邪教组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