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市区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6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关于参加市区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根据通劳社医[2009]7号文件《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精神,为合理利用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账户余额,充分发挥个人账户结余资金的效率,提高参保职工住院医疗保障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 凡我行市区(包括崇川、港闸、开发区)在职或退休的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超过2000元的,可按自愿原则,参加市区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二、 保险费:500元/份,最多参保10份。保险期限为三年。

三、 保险责任:

1、 三年保险期满后,将本金返还到参保人可支取帐户。

2、 住院补贴:30元/天—300元/天,限单次住院12天,出院15天内因同种原因再次住院者视为同一次住院。每个保险年度累计赔付90天(既往病史除外)。

3、 意外伤害保险:可获10000元—100000元的意外身故赔偿金(含本金)。

四、 所有未尽事宜均以参保确认单背面的相关说明为准。

以上所述请大家仔细阅读,如有疑问可至电医保补充医疗保险项目工作人员张燕卿,联系电话:1396297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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