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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做好2016年全市游泳场所开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6日 点击数:

区内各游泳场所经营单位:

现将《关于规范做好2016年全市游泳场所开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通体经〔2016〕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2016年6月6

 

关于规范做好2016年全市游泳场所开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体经〔2016〕5

 

关于规范做好2016年全市游泳场所

开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体育局(教体局、文体新局),社会事业局,社会管理局,市区各游泳场所经营单位:

为加强全市游泳场所管理,进一步规范游泳场所经营行为,保障游泳健身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健身条例》、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并结合全市游泳场所开放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做好2016年全市游泳场所开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落实行政许可工作

各县(市)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崇川区、港闸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仍由市体育局负责,行政监管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游泳场所全面开放在即,各地要组织人员全面清查登记辖区内游泳场所,做好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认真排查行政许可情况,对未办理行政许可的单位要督促办理,未办理许可手续的场所不予开放。同时要重视审批资料归档,对游泳场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原始材料收集齐全,保存完整。

二、扎实做好游泳场所开放监管工作

1、开展自查自纠。组织各经营单位认真学习《全民健身条例》和国家、省、市游泳场所开放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079.1-2013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对所属场所进行自查自纠,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许可准入条件和标准要求。

2、实行备案登记。各经营单位于开放前15天,到所属地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严禁私自开放游泳场所。体育行政部门对开业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开放的游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对符合开放标准的场所准予对外开放,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场所要限期整改,不具备开放条件的,不得开放。

3、强化监督检查。要主动联合公安、卫生、安监、工商等监督机构开展联合检查,全面系统地进行游泳场所综合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市民提供良好安全的游泳健身环境;要委派相关人员定期不定期地对各游泳场进行明查暗访,联合媒体对不按规定开放的场所进行曝光和查处,确保全市游泳场所的安全开放;加强针对游泳池对外承包现象的监管,从管理的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游泳场所安全开放;与各游泳场所必须签订《游泳场所安全开放承诺书》,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在开放过程中,发现违背管理承诺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行政许可。

三、严格落实游泳救生员、教员配备工作

为确保今年游泳场所安全开放,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安全责任事故发生,认真落实游泳救生员和游泳教员年审注册制(高危许可证核定的人数)。

严格落实游泳救生员配备要求。各经营单位要根据自身场馆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救生员人数。对于救生员人数配置不能达到国标和管理办法要求的场所,一律不得开放。救生员均须持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体育总局核发的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2016年度南通市游泳救生员年审注册证,上岗时间与泳池开放时间保持一致。不得聘用无救生员资格和无年审注册证的人员担任救生工作。对于在开放过程中,聘用无相应资质和未足额配备救生员的场所要从严从重处罚。

严格落实游泳培训开班条件要求。各场所开展游泳培训,必须聘用持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体育总局核发的游泳教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2016年度南通市游泳教员年审注册证的人员执教,严禁聘用无教员资格和无年审注册证的人员从事教学或培训工作。培训班每班人数不得超过20人,并另配有专职教学辅助人员1人。对于在培训中,聘用无相应资质人员或不能达到规定培训要求的场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四、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1、实行开放投保制度。各场所在开放前,须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保险,明确责任,维护广大游泳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游泳场馆的切身利益。

2、建立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各场所在开放期间须有专人分管,坚持领导值班制度。

3、健全责任人员公示制度。各场所必须在本场所显要位置,设立工作人员公示牌,按照照片、姓名、职责、证件号码的格式,将本场所的直接负责人、承包人、游泳救生员、游泳教员、水质处理员等人员职责信息统一上墙公示,做到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4、制定并落实安全救护紧急预案。各场所须将紧急预案以流程图的形式公示在场所内醒目位置。场所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也应上墙对外公布。

5、建立完善投诉登记和处理制度。各场所须在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投诉电话。

6、按照相关行业要求,健全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并按规定上墙公示。

附件:

1、2016年度南通市游泳场所开放备案登记表

2、游泳场所体育设施说明性材料备案自查表

3、2016年南通市游泳场所安全开放承诺书

 

 

 

 

 

 

                          南通市体育局

                         2016年6月1

 

 

 

 

 

 

 

 

 

 

 

                                           

抄送: 省体育局

  南通市体育局                      2016年6月1日印发


 附件1

2016年度南通市游泳场所开放备案登记表

 

场所名称

 

水域面积

 

法定代表人

 

开放时间

 

地  址

 

场所负责人

 

是否外包

 

联系电话

 

开场形式

□提供游泳健身服务   □培训     □表演竞赛(选择打√)

救生人员

人员名单(附本年度国家证、年审注册证复印件)

 

 

 

 

 

 

游泳教员

人员名单(附本年度国家证、年审注册证复印件)

 

 

 

 

办理保险

附保险合同复印件

场所医生材料

医生资料复印件

其他登记所需

提供的相关材料

可另附纸说明

本场所对照《国家标准GB19079.1-2013》自查情况说明

附件2

2016年度游泳场所体育设施说明性材料备案自查表

场所单位名称:                       地址:

 

 

场所

主要内容说明

是否合格

游泳池壁及池底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无视线盲区

 

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米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1.35

 

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水面面积500以下至少2个,500以上(含500)至少4个出入水池扶梯

 

扶梯应经过光滑倒角处理,不应有粗糙或锐角部位

 

游泳池池岸、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地面应防滑,在湿润状态下地面静摩擦系数不少于0.5

 

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不低于200lx

 

开放夜场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儿童游泳池不应配备戏水设备

 

有广播设施

 

游泳池水面面积250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

 

救生观察台高度不小于1.5m

 

有救生圈、救生杆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

 

有急救药品、氧气袋等急救用品

 

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的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在醒目位置悬挂“游泳人员须知”、“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警示

 

在醒目位置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等

 

 

 

附件3

2016年度南通市游泳场所安全开放承诺书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游泳健身活动,全面落实2016年度游泳场所开放各项工作任务,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本单位向社会及有关管理部门承诺: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认真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2016年度全市游泳场所开放工作的各项通知精神,严格对照《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079.1-2013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责任到人,做好卫生、安保等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与实施,规范经营场所内相关商品,积极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开放安全。如有违反,自愿接受暂停营业进行整改和依法接受行政处罚的措施。

    承诺单位:                            法人代表:
    (盖 章)                              (签 名)

   2016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六份,一份自留,另五份由体育主管部门留存并分别抄送卫生、公安、工商、安监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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